国外一些研制抗生素的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输液有严格界定标准。我国在医用抗生素的使用标准上也有明文规定,国卫办医发〔2015〕43号附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中指出:“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即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或放射、超声等影像学结果,诊断为细菌、真菌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应用抗菌药物指征”。